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6-07-0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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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提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通过统一招聘、薪酬、考勤、绩效、培训、晋升、奖惩、离职等基本制度,构建覆盖“选、用、育、留、退”全周期的闭环管理体系。为公司门店及总部、战区、后勤中心搭建职责清晰、数据透明、激励及时的运营体系,实现企业效益提升与个人职业发展的双赢。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总部、战区、军团、配送中心及所有直营门店的正式、试用、实习、外派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司招聘、录用、薪酬、考勤、休假、绩效、培训、晋升、奖惩、离职等制度,均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依法保障员工权益。
2、公开公平。岗位编制、任职条件、薪酬层级、绩效考核标准、奖惩事由及其适用程序,均以制度形式向全体员工公示;同岗同责,人事决策以客观标准为准据,杜绝暗箱操作及差别待遇。
3、绩效导向。以公开绩效指标为衡量尺度,将销售达成率、毛利贡献率、顾客满意度、GSP合规度等维度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绩效结果与薪酬增减、岗位调整、培训资源配置等挂钩,奖优罚劣,使“以绩定薪、以效定级”成为常态。
4、即时奖惩。对重大立功表现者,当周予以奖励,对于销售提成、考核奖惩等,当月核发;以短周期、高频率之正向反馈,持续强化组织目标与个人行为同频共振。
5、数据说话。考勤记录、销售业绩、培训成绩、绩效考核、综合考评等人事数据,作为人事决策的主要依据,减少主观臆断,确保决策客观、可验证。
6、持续改进。人员发展与培训部应对本制度适用效果每年全面评估一次;评估范围包括法律环境变化、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战略及员工合理诉求,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人事管理制度修改建议,确保本制度契合法律更新、市场变迁及公司发展需要,避免因制度僵化而妨碍组织进化与人才成长。
第二章 管理层级
第四条 公司人事管理实行总部、各中心/子公司、各军团、各战区、门店五级人事管理层级。总部统一管理人员招聘、录用、薪酬、绩效、晋升、离职工作,各中心/子公司、各军团、各战区直接管理区域内员工考勤、休假、绩效、培训、奖惩等日常工作,各门店做好本门店员工日常考勤、休假及奖惩数据记录整理工作。
第五条 岗位序列
门店序列:营业员→班长→店长助理→店长→战区经理→军团司令;
专业序列:药师→执业药师→药学专家;
职能序列:专员→主管→经理助理→经理→中心经理→副总。
第六条 岗位目标责任书
人员发展与培训部会同行政法务部起草岗位目标责任书,公示征求员工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 编制管理
公司总部、战区、军团、配送中心及所有直营门店,严格按照编制招聘,超编门店冻结招聘,缺编门店招聘的,优先从超编门店调任。
第八条 招聘权限及流程
公司实行分级招聘权限管理制度。
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及各子公司管理人员,由总裁拟定考核人选后,人员发展与培训部会同所属部门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报总裁审批。
各部门其余员工、及门店店长,由确定考核通过的聘任人选,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决定。
各门店除店长以外人员招聘,由店长根据编制变动情况向人员发展与培训部报送招聘计划,总部人员发展与培训部报送招聘计划审核通过后,拟定聘任人员由店长考核,店长考核通过后,公司统一聘任。
战区经理、军团司令原则上由晋升选任,不直接招聘,确有招聘必要的,参照各部门负责人招聘权限完成。
第九条 入职流程
初次聘用的员工应当进行试岗考核,即在老员工带领下,在拟聘任的岗位实操考核。试岗期限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试岗通过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试岗首日起算,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岗期限计入试用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聘任:
1.未满18周岁,或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身份证等法定身份证明的;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GSP培训合格证等任何一项材料上存在造假行为的;
3.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国家规定传染病,或隐瞒重大疾病史且无法取得健康证明的;
4.有吸毒、酗酒史未戒除,或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纹身影响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形象的;
5.有销售假劣药品、医保违规套现、泄露顾客信息、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史的;
6.有刑事犯罪记录(含缓刑、假释)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7.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处于竞业限制期内可能对公司造成利益冲突的;
8.拒绝参加公司指定体检,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与试用期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
试岗考核通过后一周内,签署《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符合聘用条件承诺书》等材料。人员发展与培训部负责《劳动合同书》签署工作,自试岗考核之日起20日内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发展与培训部负责人记过处理。
第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
初次聘任的员工,应当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二个月。
试用期考核由公司根据录用条件确定各岗位考核指标后,制定《试用期考核表》,试用期考核由新聘员工上一级直接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考核指标实施,并填写《试用期考核表》。试用期考核应当在试用期届满3日前完成。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根据岗位特点及公司经营情况,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可能涉及员工岗位调整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书》中对可能调岗的范围及薪酬变化情况进行约定。《劳动合同书》中未作约定,确需调岗的,调岗前应当听取员工意见,且不得因调岗对员工薪酬产生较大消极影响。
第五章 考勤与休假
第一节 考勤
第十四条 作息与排班
公司总部实行夏季、冬季双作息制,具体时段由人员发展与培训部统一公告。
门店:两班倒,每班8小时(具体以实际上班时间为准);排班表须于每月1日前在HR公示。
总部:大小周制。夏季8:30-12:00、13:30-18:00;冬季8:30-12:00、13:30-18:00。
各店长、战区司令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次月排班表报人员发展与培训部备案,确保同岗同责、便于监督。
第十五条 签到与记录
每月1日,门店店长应当将上月员工出勤统计情况交员工确认无误后签字,店长检查无误后上交至各战区司令初审签字,军团总司令最终审核签字,各战区司令每月3日前上交人员发展与培训部审定;
各部门、区域考勤须经中心经理或军团总司令审核后于3日下午18:00前将考勤交于人员发展与培训部审定。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与脱岗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杜绝迟到、早退、脱岗,禁止擅自加班。门店员工单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记1次提醒,扣除当月全勤奖50元。连续两次迟到、早退或月累计3次的,全额扣除当月全勤奖。
当月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记1次轻度迟到,扣发当日基本工资50%,全额扣除当月全勤奖。
未经审批,离岗15分钟以上为脱岗。脱岗不足一小时的,扣发当日基本工资30%,扣除当月全勤奖50元;月脱岗不足一小时3次以上的,同时全额扣除当月全勤奖。
第十七条 旷工认定及处理
未请假或假满未续假未到岗为旷工。迟到、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不满三小时的,视为旷工半日,迟到、早退、脱岗三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日。
旷工半日的,扣发日基本工资60%,全额扣除当月全勤奖;旷工1日的,按月日均工资扣除,并全额扣除当月全勤奖。
连续旷工2日或月累计3日的,按月日均工资扣除相应天数工资;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月累计5日以上的,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加班
1.公司坚持“以完成工作为目标、不鼓励常态化加班”的原则。确因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员工本人提前一小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加班事由及预计时长;
(2)经门店店长(或部门负责人)初审、总经理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下班前未批准的,视为不同意加班;
(3)单次延长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形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公司不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2.加班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小时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严禁加班。
第二节 请假
第十九条 请假事项
职工因以下原因不能到岗工作,或者在岗期间需要提前离岗的,应当办理请假:
(一)患病;(二)婚丧事;(三)探亲;(四)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十条 病假及待遇
1.除情况紧急外,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养的,应当请病假。
2.职工请病假的,应当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没有诊断证明书的,一律视为事假。
3.病假期间,职工工资按基本工资项及相应比例发放,比例如下:工龄不满5年的,当月发放基本工资的50%,每月递减10%,病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工龄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当月发放基本工资的70%,每月递减10%,病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工龄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当月发放基本工资的90%,每月递减10%,病假累计不得超过9个月;工龄20年以上的,按照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职工请病假期间,从事其他工作的,应当征得公司同意;病假期间擅自从事其他工作或骗取病假的,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婚丧假。
2.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上述婚假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以及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上述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照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发放,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二条 事假
员工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员工休事假的,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及当月全勤奖金。员工年休假未休满的,优先以年假冲抵事假,不扣除基本工资及当月全勤奖金。
第二十三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职工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办理。但是,因突发疾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需要请假的除外。
2.职工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在上班后及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备案。
3.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时间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 请假审批权限 | ||||||
| 序号 | 职务 | 请假天数 | ||||
| 1-2天 | 3天 | 4天 | 5-6天 | 7天以上 | ||
| 1 | 员工 | 店长 | 战区司令 | 军团总司令 | 运营中心总经理 | 总经理 |
| 2 | 店长(助理) | 战区司令 | 军团总司令 | 运营中心总经理 | 总经理 | |
| 3 | 战区司令 | 军团总司令 | 运营中心总经理 | 总经理 | ||
| 4 | 主管、科员 | 部门经理 | 中心经理 | 总经理 | ||
| 5 | 部门经理(助理) | 中心经理 | 总经理 | |||
| 6 | 中心经理助理 | 中心经理 | 总经理 | |||
| 7 | 中心经理、副总、军团总司令 | 总经理 | ||||
第三节 休假
第二十四条 休假事项
职工因以下原因不能到岗工作,应当办理休假:(一)女职工生育和哺乳;(二)年度休假。
第二十五条 产假及护理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哺乳假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公司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公司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3.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带薪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 【休假程序】
1.职工提出休假的,应当提前7天填写休假条,逐级报人员发展与培训部。
2.各中心、各军团统筹安排年休假,安排时间为3-8月。
3.原则上同部门(同门店)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一人休年假。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工作特点确定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二十九条 公休假:
1.公休假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公休假具体天数及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执行。
2.公司安排员工公休假继续工作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章 离职管理
1.本制度所称离职包括退休、辞退、辞职、协商解除、合同期满终止五种情形。
2.退休
2.1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退休。社会保险缴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司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地方政策向社保机构申报养老金,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3.辞退。
3.1 有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即时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单位被行政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或被医保部门暂停医保7日以上的;
(五)门店及库房员工、主管负责人岗位,一年内盘亏商品价值3000元以上的;
(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程序:部门提交《辞退报告》→人员发展与培训部核实→总经理签批→提前3日书面通知本人→办理交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公司依法辞退的,依法不享受补偿。
3.3 无过错辞退。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可以辞退: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4 程序:部门提交《预告辞退申请表》→人员发展与培训部面谈并出具意见→总经理签批→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办理交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5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辞职。
3.6 程序员工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店长/部门经理→战区司令/中心经理→人员发展与培训部→总经理签批;人员发展与培训部安排离职面谈,确认《工作交接清单》全部完成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职业药师提前3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
3.7 辞职员工工资离职当日结清工资,次月发薪日结清绩效及提成。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8 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解除日期、交接事项等,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9 合同期满终止
人员发展与培训部在合同期满前30日书面征询员工续签意向;
员工同意续签的,于期满前完成续签;
员工不同意续签或公司不续签的,期满当日办理交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依法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3.10 其他。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员工死亡,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3.11 交接与证明
无论何种离职情形,员工须在批准离职之日起3日内完成以下交接:
1.物品:钥匙、证照、工服、系统账号;
2.资料:库存账、会员档案、GSP记录、供应商合同;
3.签字确认《离职交接表》。
公司自交接完成之日起15日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因员工原因逾期不交接的,公司可暂停支付工资及补偿,直至交接完成。
第十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人员发展与培训部会同法务部负责解释,自总经理签批之日起执行,原人事、考勤、薪酬、请假制度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与国家、地方新法规冲突时,按最新法规执行并及时修订。
3.本制度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并组织培训,员工确认已知悉并自愿遵守;公司保留根据经营需要每年微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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