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7-03 15:54
来源:
劳动合同书
甲方:陕西咸阳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内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甲方基本情况
|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 陕西咸阳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王篪 | ||
| 注册地址 | 淳化县城关街道办枣坪社区当铺村东沟畔 | ||
二、乙方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 户籍所在地 | |||||||||||||||||||||||||||||
| 居住地地址 | |||||||||||||||||||||||||||||
个 | 起止年月 | 在何地何单位 | 任何职务 | 证明人 | |||||||||||||||||||||||||
| 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 否 | 是否是国有企业下 岗 职 工 | 否 | ||||||||||||||||||||||||||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录用条件为:
(一)公司对外招聘公告中明确要求的录用条件;
(二)员工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三)员工已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未了大额债务诉讼案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令、也不存在竞业限制等其他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关系;
(四)应聘资料和相关证件等材料的真实、合法;
(五)遵守规章制度并通过所在部门及人员发展与培训部试用期考核评估。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岗位类别包括:连锁总部设立的岗位、战区司令、店长、店长助理、执业药师、营业员等(含收银、导购、仓管、养护、药品保管、信息维护等零售环节工种)。甲方依据经营需要及乙方所持资格证照、考核结果等,可对乙方岗位进行上述类别间的调整。乙方拒绝调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视为严重违纪,甲方可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损失。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医疗保障规定;若乙方因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医保协议、公司医保管理办法;违法销售假劣药、无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含麻黄间碱复方制剂、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未按GSP要求储存养护药品、未保存药品进货查验义务等)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停业整顿、信用评级扣分或产生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含罚款、滞纳金、商誉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在行政区域内所属各零售药店及甲方零售连锁总部;因药品零售企业营业连续性、执业药师配备及GSP检查等经营需要,或根据乙方工作能力,甲方可调整乙方至其他门店担任店长、执业药师或营业员岗位,乙方应服从安排。调岗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甲方应保证乙方工资不低于原工资的75%;
岗位调整通知甲方提前3日书面送达乙方方可生效;跨市级行政区调岗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六条 乙方因住所变更,方便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原因,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调岗的申请,拟转入门店确有空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调岗申请。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定时工作制执行。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公司甲方不提倡加班。乙方因当日工作未能及时处理确需加班的,须在下班前一小时前向门店店长提出书面加班申请,说明加班原因及预计时长,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视为加班;未经批准,乙方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甲方不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且乙方因此产生的人身、财产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休假的规定。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动场地、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
第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单位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乙方的劳动保护待遇,遵守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认真执行甲方生产工艺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七、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乙方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工资晋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的规定执行。甲方实行“岗位工资+其他(销售提成+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结构,岗位工资随岗位调整而相应调整,绩效工资与门店经营指标、盘点结果、合规检查结果挂钩。
第十六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及单位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法定、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福利。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交纳的费用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五)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正式员工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按照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擅自离职的,则以一个月工资总额就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意在应付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拒不配合社保缴纳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单位被行政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或被医保部门暂停医保7日以上的,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消费者索赔3000元以上的;
(五)门店及库房员工、主管负责人岗位,一年内盘亏商品价值3000元以上的;
(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连续考核排名倒数或绩效不达标者经调岗、培训依旧不达标者:
(八)不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的(例如:酒后驾驶、闯红灯等);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企业转产、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乙方依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书面告知乙方终止或续订意向,甲、乙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不在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或终止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或终止乙方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乙方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赔偿、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因乙方原因导致药品盘亏的,乙方应按盘点确认结果依据单位管理制度赔偿短缺金额;
4、因乙方违规销售、储存药品或篡改数据等行为导致甲方被行政部门处罚的,乙方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乙方违反《培训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按培训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从乙方当月及后续月份工资中扣除,扣除后乙方当月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部分自动顺延至次月继续扣除,直至赔偿完毕。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1、此处约定的附件即为与本合同具有关联、承继关系的附属文件,系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文件,列为本合同附件:
(1)原件经甲方验证无误后,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复印件;
(2)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或者告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发布的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发布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3)经甲、乙双方总经理办公室会议通过发布的《岗位目标责任书》或其他岗位职责文件;
(4)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
(5)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6)甲乙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7)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现行劳动法规的其他协议。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执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四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含《门店工作准则与流程》《商品盘点管理制度》《动态盘点管理制度》《员工奖惩办法》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已就上述制度向乙方履行公示和培训义务,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自愿遵守。
甲方经法定程序新颁布、修改的制度,通过HR、WeLink等系统公布,乙方应自行下载学习并严格遵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所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协议、补充协议等)全部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陕西咸阳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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